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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检验规定》(2007年版)的通知 |
| 更新:2007-5-29 11:30:29 来源:卫生部 | 发表评论 |
卫监督发[2007]159号 卫生部关于印发《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检验规定》(2007年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有关单位: 为规范化妆品许可检验工作,现将《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检验规定》(2007年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检验规定》(2007年版)适用于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工作,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以产品检验受理日期为准),由卫生部负责解释。《化妆品检验规定》(2002年版)同时废止,以往发布的文件要求与2007年版规定不一致的以该规定为准。 二00七年五月十一日 中国美容产业网转载此文(图片)仅为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如需转载请与原作者联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