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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生产企业周围30米内不得有污染源(图) |
| 更新:2007-6-22 13:43:35 来源:中国美容产业网-《北京青年报》 | 发表评论 |
卫生部21日发布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7年版)》规定,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建于环境卫生整洁的区域,周围30米内不得有可能对产品安全性造成影响的污染源;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有毒有害因素的生产车间,应与居民区之间有不少于30米的卫生防护距离。 相关报道:《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07版发布 | 化妆品新规:问题化妆品应及时召回 这一规范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新规范强调,发现化妆品卫生质量问题或缺陷,可能对人体造成健康危害时,化妆品生产企业应该迅速、及时采取召回行动。召回的产品应被注明,内容包括品名、批号、规格、数量、召回单位及地址、召回原因及日期、处理意见,并单独保存在一个安全的场所,等待处理决定。因卫生质量原因召回的化妆品,应及时处理。 中国美容产业网转载此文(图片)仅为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如需转载请与原作者联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