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行业资讯 > 政策 > 正文
国务院法制办征意见:洗浴发廊需行政许可
更新:2007-6-22 14:34:11    来源:中国美容产业网 发表评论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21日全文公布了卫生部报送国务院审议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并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07年7月22日。

在该意见稿中,提及将现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中的执法主体“卫生防疫站”统一改为“卫生行政部门”,同时,将对住宿、沐浴、游泳、美容美发、候车场所等5类重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行政许可管理。

根据征求意见稿,“营运计程车、公共电汽车、封闭式空调列车、飞机等交通工具以及吸烟区以外的候车(机、船)场所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禁止吸烟的区域设置醒目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禁止吸烟区不得放置吸烟器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

征求意见稿还提到,将对住宿、沐浴、游泳、美容美发、候车场所等5类重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行政许可管理。




中国美容产业网转载此文(图片)仅为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如需转载请与原作者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