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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发布 明年9.1生效 |
| 更新:2007-9-11 8:39:20 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发表评论 |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0号
【发布日期】2007-08-27
【生效日期】2008-09-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0号)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已经2007年7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化妆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化妆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抹、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于人体(皮肤、毛发、指趾甲、口唇齿等),以达到清洁、保养、美化、修饰和改变外观,或者修正人体气味,保持良好状态为目的的产品。 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标识是指用以表示化妆品名称、品质、功效、使用方法、生产和销售者信息等有关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组织全国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国美容产业网转载此文(图片)仅为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如需转载请与原作者联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