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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修订1984年的药品和化妆品法规 |
| 更新:2007-12-13 9:14:57 来源:网络综合 | 发表评论 |
2007年11月6日,马来西亚药品管理局发布通报,通过在管理化妆品的主要法规29法规之后插入29A法规,修订1984年的管理化药品和妆品的法规。 本修正案规定了在马来西亚销售的化妆品的通报要求。本通报程序将取代要求所有的化妆品在制造、销售、进口和出口之前必须向药品管理局注册的现行法规(即,销售前审批)。按照本修正案,任何人在马来西亚不得持有、制造、销售、供应或进口任何化妆品,除非:-该化妆品已经向马来西亚药品管理中心主任通报过;以及-此人具有由马来西亚药品管理中心主任签发的适当的证明。 本修正与2003年9月2日签署的东盟(ASEAN)统一化妆品管理计划(AHCRS)协议的执行相一致,该计划要求所有的东盟成员国执行从2008年1月1日开始生效的东盟化妆品指令。 中国美容产业网转载此文(图片)仅为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如需转载请与原作者联系。 |